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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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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29 作者: 点击:

  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南充市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一些交通事故中被侵害的当事人已经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何索赔赔偿金额呢?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什么原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各方是否都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申请多少赔偿,南充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在这里向每个人宣传法律。

  

  精神损害赔偿,即受害人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无形损害请求经济救济。应当指出,只有当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状况真正需要恢复正常时,才能考虑金钱赔偿。然而,索赔应该有一个标准,不可能要价过高。作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一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这类似于“精神安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应首先适用非金钱赔偿方法。如果非金钱赔偿方式不能充分保护被害人和制裁侵权人,则应采用补充性的金钱赔偿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或者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将金钱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应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效果,防止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受益;另一方面,被害人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适当的赔偿,以弥补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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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当限制原则。如果金钱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应以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主要考虑。否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过高的要价,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目的的实现。

  

  4.抵消过失原则。根据2001年《z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和损害结果有过错的,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本文阐明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始终符合民法自身责任的概念。如果受害者对其精神损害负有责任,那么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就违背了这一概念,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也称自由评价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一定的证据评价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将精神损害作为一定的数额进行评估。当然,在实施这一原则时,法官不是主观武断的,而是应该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总之,交通事故受害方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由法官根据上述五项原则和法律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确定。如果您对具体程序不太熟悉,可以在网上咨询南充律师,委托南充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来主张您的权利。


本文网址:http://www.sccdls.com/news/612.html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绸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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