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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分类以及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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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分类以及有哪些类型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 点击: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据的三性决定了该证据能否成立犯罪事实。那么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南充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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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种:


di一种,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种,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种,证人证言。


第四种,被害人陈述。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六种,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本文网址:http://www.sccdls.com/news/677.html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分类,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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