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事务所

新闻分类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817-3398333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总商会大厦A区12楼





南充律师分享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和原则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南充律师分享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和原则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 点击:

南充绸都律师事务所小编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和原则。

20151027125591649164.jpg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本文网址:http://www.sccdls.com/news/415.html

关键词:南充律师,律师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一键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